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管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应该如何让处理呢?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告诉你关于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如何处理的问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作出相关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得擅自销毁,应当移交或代管,文中已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更多详情请看下文。
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较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头等天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注销后如何清偿债务?
1,公司注销,无论是破产后注销,还是非破产注销,都必须经过工商部门,而这个流程当中
一、需要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二、需要到银行办理销户。
三、工商和税务部门肯定要对企业账目进行核查(就是查账)
凡是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的,必然走公司账目流程,工商,税务部门必然能够核查到,做假账的代价是非常大的。经过公司借贷,工商部门必然会通知债权人,咨询其是否要主张债权。
2,现在有些小公司,其多数是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或者公司借款用于经营,这笔款不是经过公司账务往来。但是这样,借贷就从公司借贷变成个人借贷。公司是否注销和借贷之间就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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